关于涉及到恶意转移财产情况下婚姻家庭关系的处理问题,当面临离婚议题时,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财产,当事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进行适度的扣减或剥夺属产权分配权。
如若确实确认存在此类不当行为,当事人可向法定审判机关提出诉讼申请,要求重新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财产范围和份额比例进行审查和划分。
在此类情况下,如配偶中有一方采取隐蔽、转移、变卖、破坏、挥霍等手段来实施对共有的财产权益的侵犯行为,甚至出现试图通过伪造债券等手法侵占另一方个人财产权益时,在经历离婚事件并对所涉及的财产作出明确划分之后,法院在裁定进行财产处分时,可有权利对该侵害者进行适当的扣减或剥夺其所有权份额。
如果离婚程序已经完成且涉及的财产已经得到妥善处置,但后续发现之前处置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另一方可以据此向法律机构提起上诉,要求重新审理并划分之前已经处置的共有财产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二、离婚房子过户一方需要还清贷款吗
离婚夫妇在完成抵押贷款债务偿还之前不能对其共同所有的按揭房屋进行产权变更操作。对于尚未获得房地产所有权证书的住宅物业,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文件,因此无法在此种情况下进行财产划分及转移手续。反之,若已经持有房产证,则需优先进行离婚房产资产清算业务,这是一个能够确保无须支付契税即可完成离婚房产过户操作的重要法律步骤。倘若该房产并非因离婚而被分割,那么在办理房产过户时便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契税款。在完成离婚房产析产业务之后,便可向房产管理局申请离婚房产过户程序,完整的过户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通过协议方式达成离婚共识,在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上注明相关条款并到公正机关办理房产资产清算公证;
其次,转至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绘图工作;
再者,前往房产管理局提交免除契税请求;随后,办理房产析产登记手续并缴纳50元人民币作为登记费用;
最后,领取房产所有权证书(即房产证)以达成最终的过户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在婚姻家庭的诸多关系模式中,涉及到离婚事项时若涉及到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那么,法律赋予当事人依法享有对相应财产的私人权益进行适度调整或取消的权利。具体来说,诉讼途径得以深入挖掘和重新厘定婚姻生活时期所形成的所有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针对那些存在蓄意隐瞒、非法转化或者侵占等违法行为的情形,法院将有权在财产处理过程中予以及度削弱或剥夺其所有权的裁量空间。即便在经历了离婚程序之后,如果发现先前财产处置不公正的现象,受害方仍有权利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审理并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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