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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包括哪些
行使行政处罚权利的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方面是享有行政处罚权限的政府部门。
但是这需要得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同时也必须坚守相应的法定职权范围来执行。
另一方面,法律与法规亦可赋予某些特定的组织以行政权力,这些受权的组织能够根据委托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同样可以作为适当的被告。
然而,此类受权组织需拥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方可生效。
最后,一些行政机关也可能会将其部分处罚权限委托给相关的组织行使。
《民法典》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什么
行政处罚乃行政机关于违法行为人实施的特定措施,其类型主要涵盖以下六大类:
(2)货币罚与收益罚;
(3)暂时扣押权证、降低相关资质等次以及吊销权利证书资格;
(4)限制经济活动开展、勒令停止生产营业活动并关闭相关企业或者限制相关从业者的职业生涯;
(5)行政拘留惩罚;
(6)由国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处罚权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所赋予的权力而被政府各部门有效地行使着,这些部门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除此之外,某些特定类型的组织若能履行其对公共事务的监管职责,同样可以按照规定接受并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利,同时必须遵守并严格履行该项委托的职权范围。此外,还存在着行政机关可能会把部分处罚权委托给相关的组织机构去执行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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