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刑事拘留并不能被视为处罚手段,而更多地被看作是公安机关针对涉嫌犯罪之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制约手段。
拘留的主要目的在于阻碍犯罪行动的持续实施,防范犯罪者基于逃亡或自残等原因造成更大的危害后果。
值得强调的是,被实施拘留者并不一定都是真正意义上的罪犯。
在经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后若证实其确已触犯刑法规定,则须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向检察机关申请批捕。
当法院判决之后,符合拘留期限规定的时间段,可依法折抵刑期。
若最终判定不构成犯罪事实,那么当事人将被解除拘留状态,且无权作为个人历史纪录被正式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被拘留是否会被取保候审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拘留者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均可批准实施取保候审举措: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能会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是可以独立适用的附加刑;二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其产生社会危害性;三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母亲,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四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但是案件还没有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进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作为公安部门针对被疑犯有犯法行为者而实施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其本质上并非惩罚性的制裁方式,而是旨在制止犯罪行为的持续,防范潜在的危险。因此,在执行拘留的过程中,被拘留人并不必然被认定为罪犯。据规定,针对被拘留者是否应予起诉,他们需要接受进一步的案件调查并根据法律依据提出逮捕申请。如果最终判定被拘留者无罪,那么他们在拘留期间所度过的时间可以折合到服刑期限内;若法院确定其有罪,则将解除拘留,关于被拘留人的历史记录则不对外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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