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可视为具备退房资质:
1.延迟交付房产时间超出双方在合约中所制定的约定期限之外。
2.若开发商未能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相关证件及审批文件,导致该份合同被判定无效。
3.如开发商未经购房者事先之同意擅自修改、变更原先的设计规划。
4.如果购房者无法获得应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5.如购房者遭到银行拒绝,无法顺利办理按揭业务获得贷款支持。
6.实际测量的房产面积与最初估算的暂测面积之间的误差超过了3%的限制。
7.若房产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无法达到合格标准。
8.若卖方在出售房产前没有告知买方,已将该房产抵押给其他第三方机构。
9.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隐瞒事实真相、虚假宣传或欺骗消费者之性质。
10.卖方故意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将原本用作拆迁补偿安置的房产作为出售商品高价出售给了购房者。
11.房型大小与设计图不符,或者相关重要参数超过了原定的误差范围。
12.因为外界不可抗力因素,严重影响到购房者的购买行为和目的无法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的步骤有哪些
1.仔细审查所签署的购房协议,以识别其中是否含有任何条款能够导致不公平对待或是表述不够明确之处。对于此类可能引发混淆或者误解的条款,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修订或加入详尽注解以便澄清含义;
2.确认交易方具备相关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从而保障您最终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益;
3.完成签署购房协议或者完成加盖公章的手续,以确保各项条款都已得到切实履行并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在处置购房者要求退房事宜时,我们需要按照特定的买卖合同条款以及现行适用的各类法律法规予以全面考察,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逾期交付标的物;其次是在认购或者签订合同时,发现开发商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从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质疑;再次是在设计变更过程中,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进行变动;此外,如果购房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成功办理房产所有权证书,也可能成为其提出退房申请的理由之一;至于贷款无法按时到达账上;标的物实际测量面积与书面约定有所偏差,超过了预设值的3%;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披露抵押物情况,却故意掩盖事实,采取虚假宣传策略促销产品;开发商将已经被政府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误导销售给消费者;在房屋户型参数上未能达到双方当初所书面约定的标准;以及因不可抗拒的力量导致购房人原本的购买意图无法实现等等诸多因素,都可以作为一部分参考依据来衡量购房者提出的退房请求是否合理合法。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