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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罪乃是故意实施了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行为,并导致受害者身受重创。
此种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表明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先意识到其所实施的行动,在现实环境下可能导致被害人身心受损的严重后果,然而,因行为人过于疏忽大意或轻率自信其行为不会带来任何不良结果,从而导致了不可挽回的悲剧性后果,例如被害人身受重伤。
倘若符合上述情境和要素,行为人将最终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因疏忽导致他人受重伤应负何种法律责任,这其中涉及到刑法学上的犯意问题。不过,关于是否需要进行刑事拘留的问题,还须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常规的预防性措施,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逃逸、销毁关键证据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若这类无意中伤害他人身体的嫌疑人存在上述潜在威胁,那么,公安部门很可能会决定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手段。
然而,在做出拘留决定之前,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案件的严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