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理由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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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司法程序中,刑事案件无法立案侦查的情况主要包括:一是无犯罪事实,即行为未发生或不构成犯罪;二是行为虽有害,但未达犯罪程度,不触法;三是证据不足,难以证实;四是情节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或符合法律免予追究的条件。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理由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理由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程序和政策依据,当刑事案件未能成功立案侦查时,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首先是未存在犯罪事实,该种情况包括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实际并未发生;

其次,虽然存在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其并未达到应受惩罚的犯罪程度,也就是未触及相关法律法规

最后,即使犯罪事实的确发生,但因为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也会导致无法立案调查。

除此之外,还有可能是由于犯罪情节过于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抑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相应情形,同样将会依法免于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案件不起诉会留案底

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发生涉案人员留下案底的现象。在检察院提出公诉之后,由我国的最高法院进行细致详尽地审查与研究判断,倘若证实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此时才有可能造成所谓的案底。

然而反观另一方面,假若检察院最终做出的决策并非对您提起诉讼,则根据法律规定,您将无法被视为罪犯。即使在律法范围内未能对您作出判定有罪,在这种情形之下,更无谈所谓的案底问题。须注意的是,检察院仅会在特定情境中决定不予起诉,例如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嫌疑人已然离世等诸如此类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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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而无法执行的,以及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当事人一方又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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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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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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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条件,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审查: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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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以下就是行政裁定不予立案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殷某。
委托代理人:林中建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
住址:南京市石榴园18号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行诉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南京市建邺区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举报后,被上诉人予以受理的行为属于司法侦查职能范畴,而不是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上诉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所实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事实经过,被上诉人仅在对上诉人材料受理后予以了登记,之后是否依职权履行职责,上诉人并收收到反馈。上诉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对刑法犯罪有一定的研究,深知所举报材料能够反映的情况,同时上诉人作为一名受害者,在其他途径无法弥补自身损失的时候,只能寄希望于公安机关能够以职权对所举报人依法调查,并能够给上诉人一个合理的说明。被上诉人迟迟未履行职责,放任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其已经符合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定,上诉人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法律提起行政诉讼,其目的也是能够促使公安机关依法办事,对上诉人的举报事实进行调查并给予结果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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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行诉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裁定对上诉人的行政起诉由南京市建邺区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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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立案怎么办 哪些案件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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