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担保人肩负着如下的神圣职责:
首先,他们需要对被保证人的言行进行严格的监督,确保其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相关规定;
其次,如果担保人察觉到被保证人可能存在或已经实际出现了违背《刑事诉讼法》第71条所述规定的行为,必须立即向执行机构汇报。
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和被告应当完全遵守如下几项条款:
其一是未经执行机关的书面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在的城市或者县城;
其二是在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在24小时内上报执行机关;
其三是需在受到传唤时迅速前往案发地点;
其四是绝对禁止用任何手段干扰证人的作证过程;
最后,绝对禁止销毁、伪造证据或是对其他证言进行串供。
为了确保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各地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个案的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和被告遵循如下一项或多项纪律:
如限制其进入某些特定场所、限制与其指定人员的接触或者通信、限制其参与某类特殊活动等等;
同时,还要求将身份证件、驾驶证等出入境、驾驶证件上缴给执行机关保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取保候审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规定,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接受保释候审方面,最长可达12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限制为6个月。
然而,作为取保候审的担保人而言,其所提供的担保期限通常不会超出上述的法定上限,即绝对不会多于一整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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