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办理取保候审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要素,其分别为可能处以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等轻罪处罚的情况,以及在审判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期并经考量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境况。
另外,对于患上严重疾病以致生活无法自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者,以及在羁押期限即将到期、案件尚待处理且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可以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然而,犯罪前科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状况是否满足上述取保候审的各项要求。
若犯罪前科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他们便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反之,若犯罪前科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他们将无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因此,能否成功申请取保候审,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前科的具体性质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若犯罪前科并未对上述取保候审的条件造成实质性影响,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有机会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但若犯罪前科确实对上述条件构成了不利影响并且不符合相关规定,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无法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有犯罪前科可以取保候审不
需依实际状况而定。前科并非取保候审的绝对禁止性条件,故如若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则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
然而,如果该前科被认定为累犯,那么将不允许进行取保候审,累犯在此种情况下被视为禁止取保候审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之中,犯罪嫌疑人被准许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涉案罪责相对较轻、经鉴定所实施行为并未对社会公共安全形成实质性威胁、具有特殊身体健康状况或是特殊身份属性、以及案件诉讼阶段处在特定时间段之内等方面。犯罪前科并非构成此类申请的直接决定性要素,而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会对上述各项条件产生不利影响。如果犯罪前科并未对上述条件产生负面作用,那么仍然有可能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反之,倘若犯罪前科已经使犯罪嫌疑人无法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条件,则将面临取保候审申请被拒绝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