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疑人刑事拘留要手续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五条明文规定,公安部门对于执行拘留的人员,务必严格出示拘留证件;
实施完拘留之后,应在第一时间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且拘留期限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可能会对侦查工作产生阻碍,否则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被拘留者的家属发出通知。
因此,当嫌疑人面临刑事拘留时,需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其中包括出示拘留证以及在规定时间内向家属发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嫌疑人刑事拘留过吗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事拘留乃是公安局对于涉嫌犯下了严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一种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强制性措施,然而这绝非意味着此举即是刑事处罚。需知,刑事处罚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从而面临刑法所施加的严厉制裁。
至于所谓“案底”,则是指犯罪记录,唯有经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后,方能产生案底。因此,即使因刑事拘留而被羁押,也不会留下案底,对个人生活及未来发展并无任何不良影响。但若最终被判定为确有犯罪行为,那么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该判决正式生效之后,便会留下案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适用拘留措施时,必须持有完备的拘留证,并需于拘留决定生效之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人员移送至当地看守所羁押。此外,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决定生效之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被拘留者家属发出书面通知。此项程序设计旨在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同时也为保证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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