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是怎么构成的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存在追逐竞驶,并且其情节相对来说比较恶劣;
其次,是在酒精或者毒品的影响下进行驾驶活动;
再者,是严重超过额定载客量或者车速限制,使车辆处于无法正常运行状态;
最后,就是在运输危险化学品时,违反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以上这些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并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包括拘役和罚金。
然而,如果这些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的刑事法规,那么就应该按照处罚更为严厉的那一项来确定最终的罪名和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在道路上进行严重的追逐竞驶行为;其次是饮酒后驾车或者吸食毒品后驾车;再者是车辆超负荷运行导致无法正常行驶;最后是违反相关规定运输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化学物品并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以上所述行为均有可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并将面临拘役以及相应罚金的法律制裁。如若与其他刑事法规存在冲突,则应适用更为严格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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