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可能存在侵占罪的行为,那么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同时将相关资料移交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行刑事侦查。
这就意味着,民事诉讼程序将会暂时告一段落,而案件将正式步入刑事诉讼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二、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1.对于原告及被告所涉及的诉讼标的持有独立请求权的观点,或者其可能因案件的处理结果而在法律层面遭受利害关系。
2.须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后,且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前加入到诉讼中来。
3.第三方人士应为案件中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所述,当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发现被告涉嫌非法侵占罪行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申请,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刑事侦查。这也就意味着,民事诉讼程序将暂时告一段落,而案件将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