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没有开庭怎么办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人员实施拘留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首次询问工作。
如若在询问过程中发现拘留存在不应存续之情形,则须即刻予以释放,并颁发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此项规定明确指出,若刑事拘留未经法庭审理,公安机关在发现拘留措施不当之时,有义务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为其开具释放证明。
若公安机关未能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条款,被拘留者或其代理人均可依据本法条向公安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请求纠正不当拘留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没有毛病怎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应于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当日起算第七个工作日内,依照相关预算管理权限向有管辖权的财政部门提交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则需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赔偿金的实际支付工作。
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应按照日均标准进行赔偿。具体的每日赔偿金额以国家公布的上年度全职职工每日平均工资为基准予以计算得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