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期限多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相关规定,倘若侦查机关认定有必要将被拘留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捕,那么应在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
若遇特殊状况需延长申请期,可延长一天至四天。
而针对流窜犯罪、惯犯或团伙性重大犯罪嫌疑人等特定对象,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长可再延长至三十日。
在此基础上,人民检察院须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日加七日,共计三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以送书看吗
在拘留所中,家人或朋友可以为在押人员提供书籍阅读,然而,此类书籍需要得到看守人员的严格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送给在押人员的书籍不得包含违法、反动或者其他不良内容,并且书籍内部也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夹带物。
此外,购买书籍的种类并无限制,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书籍都必须经过监狱方面的批准和仔细检查。为了方便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我们建议您选择那些带有塑封包装的全新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侦查部门在拘禁被指控有罪的嫌疑人员时,通常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这一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至四个工作日;对于涉及到特定严重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其拘留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而检察机关在收到相关申请之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从整体上看,刑事拘留的最长合法期限为三十七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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