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对于挪用资金罪,有以下几种情况会被视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1.当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职员,利用职务所赋予的权力,擅自将其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己用,或者将该笔资金借予他人,同时,涉案金额达到了较大程度并且超过了三个月的时间仍未予以偿还者,即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事实;
2.虽然没能跨越这漫长的三个月期限,但是涉案金额同样达到了较大程度,并将此笔资金用于营利性活动的,也可被视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事实;
3.当挪用资金的行为涉及到非法活动时,例如参与赌博、从事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样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事实。
关于具体的立案标准,我们可以参考如下内容:-涉案金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通常情况下,涉案金额需达到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
-超过三个月未还:这里的“超过三个月未还”是指在挪用资金之后的三个月之内未能及时归还给原单位;
-营利活动:即指将挪用的资金投入到投资、经营等商业活动中去;
-非法活动:则是指将挪用的资金用于赌博、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若挪用资金的涉案金额达到了上述立案标准,且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至于具体的刑罚,则需要根据挪用资金的数额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判定,刑期范围从拘役至有期徒刑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提起公诉之前,行为人能够主动将挪用的资金全数归还,那么法院将会酌情考虑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停贷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根据法律规定,关于挪用资金犯罪的量刑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若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中的员工,滥用其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将本应归属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资金私自挪作他用或借予他人,且该金额达到六万元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这个金额,但已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该金额已经达到了六万元及以上,并且用于了营利性活动,或者进行了非法活动,那么这些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其次,如果这些员工挪用的资金金额高达六百万元及以上,或者即使金额没有达到六百万元,但是已经达到了六万元及以上且未能及时归还,那么他们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最后,对于那些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中担任公务的人员,以及由国有公司、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他们存在上述行为,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于那些挪用公款六百万元及以上且未能及时归还的人员,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刑事案件进入立案侦查环节需满足以下要件:1.挪用资金的额度较大并超过了法定的三个月期限尚未归还给原所有人;2.该笔挪用的资金被用于营利性质的经济活动;3.挪用资金的行为涉及到非法活动。通常情况下,涉案金额较大的标准被界定为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具体的刑罚则需要根据挪用资金的数额以及情节的严重性来进行裁量,刑期范围涵盖了拘役至有期徒刑等多种形式。若在公诉之前能够将全部挪用的资金悉数归还,那么可以考虑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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