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金会有收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规定的,可依法予以撤销;
若在此期间内遵守了相关规定,则其取保候审解除之后,即可凭借着相关司法机关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法律文书前往银行,领取已经预先缴纳的保证金。
显而易见,保证金的退还须有合法文件或通知为依据方可进行,因此理论上应附带收据作为领取保证金的凭证。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法规并未明确规定退还保证金时必须出具收据,因此,是否需要开具收据可能要视具体的执行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操作规程而定。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在退还保证金时往往会提供收据,以此来证实保证金已被成功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金延期不退咋办
若犯罪嫌疑人在保证期间并未触犯以下规定,则其支付的保证金将无法得到退还,此时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疑虑或进行反应:
首先是未经执行机构的核准,不得擅自脱离所居住地的市、县级行政区域范围;
其次,当住址、职业单位及联络途径有所改动时,应自变更之日起24小时内上报至执行机构;
再次,在受到传唤之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最后,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证人出庭作证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即第73条),在犯罪嫌疑人被批准取保候审的期限内,如果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那么在解除取保候审之后,便可以凭借司法机关所发出的通知或者法律文书来领取之前缴纳的保证金。尽管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提供收据,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大银行往往都会开具相应的收据,以此作为退还保证金的凭证。至于是否需要收取收据,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执行规定以及银行内部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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