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怎样才能知道是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实施拘押行为之时,务必要向当事人展示拘留证明文件,并应在获得拘留许可之后,立即将涉案人员送交当地看守所关押,延迟关押期限不得超出二十四个小时。
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公安机关应在拘留行为发生后的最短时间内(即二十四个小时)内向当事人的亲属进行告知。
因此,当事人及其亲属可通过查阅公安机关出具的拘留证明文件、了解通知亲属的具体时间及方式,以及核实涉案人员是否已经被送往看守所关押等相关信息,以确定当事人是否遭受了刑事拘留。
若上述信息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则可确信当事人已经被依法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怎么知道有没有逮捕
若需了解当地检察院对某项犯罪行为是否已经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您可前往该地区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咨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所提交的逮捕申请资料之后,会由负责侦查监督工作的相关部门指派专门的办案人员对此展开认真全面的审查,然后在七天之内作出是批准逮捕还是不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并未被采取拘留措施,那么其逮捕申请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和处理,而对于那些疑难复杂或者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案件,则最长不能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过程中务必需出示拘留证,并且必须是在经过权力机关审批通过之后二十四个小时之内,把犯罪嫌疑人迅速押送至看守所关押。与此同时,还需要立即向涉嫌人及其亲属发送告知函,以便他们了解详情。作为嫌疑人及家属,可以通过查阅拘留证的内容、确认告知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以及查询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确实已经被押送到看守所等方式,来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判断,以确定该拘留行为是否严格按照法定规定进行。只要所有的操作流程均遵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这一拘留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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