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传销被判非法拘禁罪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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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违法方式剥夺他人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传销组织成员若在传销活动中实施此类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有虐待、侮辱等情节,处罚更重。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分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处罚更严厉。
干传销被判非法拘禁罪怎么处理

一、干传销被判非法拘禁罪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非法拘禁或以违反法律规定之其他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犯罪

若涉及到传销组织成员在传销活动中实施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时,应适用本法规进行刑事追责

对于那些相关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构成要求的传销组织成员,即通过非法手段拘禁他人或以其他违法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严厉惩罚。

如传销行为还伴随有虐待、侮辱等恶劣情形者,将加重处罚力度。

当传销组织成员因其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程度达到重伤者,有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不幸致死,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处罚

若是施暴致使伤病之人残废甚至丧命,则将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及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规定的条款量刑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传销组织成员为了收回债务而采取非法措施扣押、拘禁他人,同样需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制裁。

另据特别法例,若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从事此类犯罪,处罚力度将会加大。

因此,在面对传销组织成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务必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范要求,严肃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处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干传销被判非法拘禁罪怎么办

关于传销及非法拘禁行为的惩治措施:

1、若此行为同时具备传销罪以及非法拘禁罪的要件,那么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制度。

2、然而,如若在非法拘禁行为中,实施者并非传销行动的组织或领导成员,那么他们仅仅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条款规定,若有任何人士以非法手段限制他人体制或合法享有的自由行动能力,即为所谓的“非法拘禁罪”。而对于身陷传销组织的受害者来说,如果他们在参与传销活动的过程中所遭遇的限制人身自由的现象涉及到上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那么他们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惩罚。倘若在此类事件中还存在着虐待、侮辱等恶劣情节,那么相应的法律责任将会更加严重。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因为此类行为导致受害人受到重伤甚至死亡,那么施害者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这些犯罪行为是由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所引发的,那么他们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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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传销被判非法拘禁罪怎么判
涉嫌传销并非法拘禁他人,将依据《刑法》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刑罚含三年以下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若伴有殴打、侮辱等恶劣行为,处罚更重。量刑需考虑犯罪严重性、情节恶劣度及社会危害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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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为非法拘禁吗?
传销不算非法拘禁,但是在传销过程中,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从事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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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非法拘禁怎么判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量刑标准如下: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3、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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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朋友去外地误入传销,被人家举报了非法拘留了,想知道如果传销 非法拘禁 无罪辩护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符某某的所有供述与法庭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由此足以证明符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上述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符某某当庭认罪、悔罪。
今天的庭审中,符某某对法庭明确表示,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异议,其向法庭悔罪。
辩护人认为,符某某真心认罪,对被迫参与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后悔不已,对给他人、社会及自己家庭造成的危害感到痛心。由此可以看出,符某某主观恶性非常小。对其免除或减轻刑事处罚,既可达到惩罚的目的,也可以对符某某等人起到挽救的作用。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体现了对有认罪悔罪表现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也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
4、符某某是初犯,平时表现较好,没有违法违纪现象。
符某某平时表现较好,没有违法违纪现象。由此可以看出,符某某社会危害性小,其被迫加入传销组织前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四、本案在量刑时,应当设身处地的考虑到符某某等人所处的生存环境。在那种环境下,即便是换做他人,也有可能迫于无法违反传销组织的规矩,而作出违法的事情。
符某某等人在那种环境下,他们之所以参与了非法拘禁他人的活动,完全是为了生存需要。在那种环境下,作为法律人,我们无法期待他们抛弃生命与违法犯罪作坚决的斗争。他们没有选择的权利。
五、对符某某拘禁方某,李某及王某某事实没有异议,但起诉书对拘禁的时间长短认定有偏差,符某某拘禁方向三四天,拘禁王某十八九天。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符某某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被告符某某在本案中也是受害人;在本案中的作用明显较小;加之,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以上种种原因,能够对本案被告符某某从轻、减轻其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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