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候审人走了怎么办
倘若被取保候审之嫌犯或被告在未得到执行机关许可的情形下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是县城,抑或是违反了其他任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章制度,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明文规定,执行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同时要求其作出深刻的书面检讨,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新的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是将其逮捕。
若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严重至需逮捕的地步,执行机关有权先行拘留该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候审是不是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乃是刑事司法程序体系中一项至关重要的诉讼辅助手段。其核心功能便是在被告人缴纳特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提供相关保证人之后,使其能够实现非拘禁状态下的待审过程。如此一来,既可以有效规避羁押期限过长的问题,同时也能够最大化地保护当事人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赋予保证人身份并实行取保候审措施的相关人士,在未经许可或者未遵守规定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所居住城市,其监管部门有权利对其收取交纳的保证金、要求其书写深刻反省的检查报告、重新缴纳保证金、更换保证人、采取监视居住手段进行监管,甚至可以将其直接逮捕。对于情节严重、屡次违规行为恶劣的当事人,监管部门有权先将其拘留,再做进一步处理。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