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72个小时怎么办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确之规定,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时,应向被拘捕者交付逮捕令,同时需立即将其移送监管场所进行关押;
如有特殊情况,要求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此项工作。
除非因无法通知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可能妨碍侦查的情况外,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
若出现此类妨碍侦查的情况,则应在相关情况消除后尽快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
因此,针对刑事拘留长达72小时的情况,首要任务是核实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若超出二十四小时且未通知家属,则可能构成对刑事诉讼法的违规操作。
若确实存在妨碍侦查的情况,可待情况解除后再行通知家属。
若超过七十二小时仍无合理解释,则可能需要深入调查具体情况,包括拘留的法律依据以及通知家属的实际状况等,以便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7天是哪一天算起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七天时间以自起始日期的次日后进行计算,拘留期间的终止时间则是以法定期间天数的最后一日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原则,即对已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们的关押期应截止于拘留期到期日,任何情况下均不可因为节假日的原因而顺延拘留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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