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所确立之原则,人民检察院对于由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交的起诉案件,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审理裁定。
对于重要、复杂的案件,可酌情延长十五天;
若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且符合进入快速审判程序适用范围者,则该案应在十日内给出最终裁决。
如审理结果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则审限可延长至十五天。
因此,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审查起诉期限,必须严格遵守以上法律规定。
若案件满足进入快速审判程序的条件,且可能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不超过一年,那么审查起诉期限应在十日内完成;
反之,若可能被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则审查起诉期限可适当延长至十五天。
若案件属于重大、复杂类型,审查起诉期限还可进一步延长十五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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