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半个月会怎样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明确指出,警方若认为某名被拘留者需进行逮捕,应在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请进行审查审批。
然而,如遇特殊情况,提交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予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当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犯罪行为时,审核期甚至可以最长延展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若仍需进行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则依法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因此,如果某人被刑事拘留长达半个月之久,也就是约15天左右,那么这通常表明公安机关已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审查批准逮捕的请求。
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此人将被正式逮捕并可能面临更深入的刑事诉讼程序。
反之,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此人将获得释放,除非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继续进行侦查工作并决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半小时怎么算
关于拘役期间的计算问题,必须要明确的是从被依法决定拘役的人员被安置于拘役场所开始时算起。关于拘役的具体期限,我们将其精确地划分为日为基本单位进行计算,且实施拘役的时间,亦须依据同样的原则,以日为单位进行计算。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入所当天并不计入其中,而是从次日开始计算为第一天。对于那些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员来说,在处罚之前因为同一行为而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该予以相应的折抵。换句话说,如果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为一天,那么就可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的一天。
至于询问查证、继续盘问以及采取约束措施等方面的时间,则不能够进行折抵。若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了原定的行政拘留期限,那么该行政拘留决定便不再执行。举例来说,如果某人因为违法行为而被公安机关处以五日拘留,那么他的拘留时间应从送达拘留所并开始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此情况下,如果在拘留之前此人因为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那么这段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是可以进行折抵的,即限制人身自由一日,可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
《拘留所条例》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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