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能否适用缓刑需考虑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其次是罪犯具有真诚的悔过表现;
再次是其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
最后是宣告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然而,取保候审的次数并不能直接作为判断是否能够判处缓刑的唯一标准,而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及罪犯的行为是否满足上述缓刑适用条件进行综合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取保候审申请人有哪些
具有申请取保候审资格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自行向有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也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此外,在侦查阶段受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以及在审查起诉程序结束后被委托人指定为辩护人的律师亦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版第七十二条款之具体规定,能否运用减轻刑法手段——即缓刑——来处理特定案件,需要从以下四个关键因素进行全面考量:首要关注点在于犯罪行为性质是否较轻;次要考量因素则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具备真正意义上的悔悟表达以及重新犯罪之可能性的排除;此外,对犯罪分子所在社区所可能产生的重大负面影响也是决定是否能对其适用缓刑的重要参考标准。然而,我们必须指出,多次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是判断缓刑适用的唯一基准,更准确地说,应当把这个问题与具体案情有机联系起来,并且根据罪犯的实际行为是否完全符合上述缓刑适用项进行综合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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