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当公安司法机构发现有不符合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们条件,或者在审判完成并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应根据具体案情的差异性,依法做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决策,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再审、申诉等处理措施。
这就意味着,若在刑事拘留阶段发现不应实施逮捕,便可依法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者通过再审、申诉等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或者依法进行再审、申诉等程序。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当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不符合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条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遵循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对案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起诉的决定;或者待审判结束后且判决已具有法律效力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提起再审申请、要求申诉等。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公安司法机构在对刑事案件进行拘留期间发现不应该对当事人进行逮捕,那么他们有权依法撤销该案件,或者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亦或是采用诸如再审、申诉等法律手段来解决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