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饮酒或醉酒驾车已经成为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中的一类危险驾驶罪行。
一旦该罪行得以确认,犯罪者将会留下严重的案底,即个人犯罪记录,随之记录于个人的刑事犯罪档案之中。
因此,醉驾行为在经过刑事拘留并确定为有罪之后,势必会产生案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醉驾刑事拘留算服刑吗
醉驾行为应判定为拘役而非拘留。拘役作为一种严厉的刑事处罚形式,表示当事人已经被认定有罪,并接受了刑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驾车过程中,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将被处以拘役及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严重者;
(二)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仍然驾驶机动车辆者;
(三)从事校车运营或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载乘客或严重违反规定速度行驶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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