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在家算不算时间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确之规定,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期间内,有关部门不得停止对于正在进行中的相关案件的搜寻与犯罪调查、指控以及庭审审理等环节。
换言之,在实行取保候审措施的这段时间内应被视为属于刑事诉讼流程的一部分。
因此,被批准采取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家庭居住环境中所渡过的日子也应计算在内,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时间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在哪个部门签字
若人民法院具有作出取保候审的权利与义务,那么在实际执行中,取保候审事宜通常会涉及到法院及公安机关双方的签字确认。相反,若是由检察院作为有权机构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相应的责任会落在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身上。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再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最后,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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