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在外的时间算不算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期限通常会纳入整个司法程序的总时长,然而却并不计算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服刑期限之内。换言之,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处在取保候审阶段时,他们仍然享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自由,但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比如接到传唤时要及时前往配合调查等。
然而一旦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并确定其有罪判决之后,这些已经度过的取保候审时期将不会计算在内,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刑罚执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取保候审在哪个部门签字
若人民法院具有作出取保候审的权利与义务,那么在实际执行中,取保候审事宜通常会涉及到法院及公安机关双方的签字确认。相反,若是由检察院作为有权机构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相应的责任会落在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身上。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再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最后,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其期限并不被计算进罪犯的服刑期限内。在此阶段,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均可享有人身自由,然而仍需遵循相应的规定,例如积极配合警方进行各项调查工作。待案件经由法院审判判定有罪后,取保候审的期限将不会被纳入刑罚执行期之内。在此期间,它主要是作为司法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以调查核实和审理案件,而并非惩罚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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