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怀孕取保候审条款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关于孕妇申请取保候审的相关条款已被列入该条款的第三款:即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且无法独立照顾自身生活起居,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则可以考虑批准其取保候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因怀孕取保候审算刑期吗
在取保候审阶段,其期限并不计算在应判处之刑期中。刑期,即罪犯或被告者于监狱中服刑之实际时间段。而取保候审则为一项强制性的法律程序,它使得嫌疑犯或被告人得以在无需羁押的情况下,等待法院的审理和裁决。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或嫌疑人并未实际执行有期徒刑。若最后被判定有罪,那么刑期将会自判决正式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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