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不了了之怎么办
若在刑事拘留之后,公安部门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后续的诉讼程序,如实施逮捕、审查提起公诉等工作,并且历经了较长时间仍然没有做出任何决策时,被拘留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便可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所述,向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构提交请求书,主张取消或改变不当的强制性措施。
与此同时,被拘留者或其直系亲属同样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该院对此前执行的公安机关的拘留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倘若拘留期限超出法定限度,则被拘留者或其直系亲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涉及超期拘留的相关规定条件即可依法请求解除拘留,并获取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当公民遭受刑事拘留之后,倘若公安机关未能按照法定程序执行逮捕或者提起诉讼等事项,并且长期处于决策搁浅状态,那么当事人或其近亲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九十六条规定,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申请撤销或转换不当的强制手段。在此过程中,他们同样有权向检察机构求助,请求进行监督和纠正拘留行为。如果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得到释放,受害人依法有权请求解除并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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