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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罪有无未遂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章的相关规定,所谓犯罪未遂,乃指行为人已然进行犯罪预备措施,然而却因各种意想不到的因素而未能如愿完成犯罪行为之状况。
就抢劫罪行而言,倘若行为人身受犯罪主观驱使而开始实施抢劫行为,然而由于司法机关及时发现、被害人强烈反抗或遭遇其他诸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作用,最终未能顺利取得财物,此种情形即可视为抢劫罪未遂的表现形式。
鉴于此类未遂行为并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法律对此仍赋予一定的宽容与宽恕,规制其予以从轻或缓期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抢劫罪有无限防卫权
在遭遇持刀抢劫这一极端情况时,作为受害者有权利实施无限制的自卫措施。
然而,正当防卫的前提必须是存在客观真实的不法侵害行为。这里的"不法"指代的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其侵害行为也须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才能成为启动正当防卫的条件。
至于对精神病患者所表现出的侵害行为,我们通常会理解为可以实施适当的自卫行动。
《刑法》第二十条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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