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特定情境下,当事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这些情境包括但不限于: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经评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嫌疑人;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
4.已被羁押期限已满,且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审理和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此类情况也可申请取保候审。
因此,只要当事人符合同上述任何一种情境,同时也符合取保候审所需的其他法定条件,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是否准许其取保候审的决定还需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案件情况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会见朋友吗
1、当然可以。辩护律师须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获得法律援助机构发放的公函后,方可请求与在押人员进行会面。而看守所也应立即为其安排会见事宜。
2、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若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除需提交上述“三证”之外,还需要向看守所展示起诉意见书的复印件。
3、在审判阶段,律师若需会见在押的被告人,除需提交上述“三证”之外,还需要向看守所出示起诉书副本或由人民法院签发的裁判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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