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十五天后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如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在拘留期满前提前提请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核准批捕,则应在拘留期内提前三日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
若遇特殊情形,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四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若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者,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因此,在刑事拘留满十五日后,公安机关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决定是否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逮捕;
若未予批准逮捕,则依法释放被拘留人,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十天了找律师还来得及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在遭受公安机关初次询问或遭受强制措施之时开始,便有权挑选自己信任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而被刑事拘留的日期,正是当事人遭受强制措施的起始日期。在整个侦查过程中,只有律师才能够担任辩护人的角色。因此,尽早聘请律师参与案件,将为律师提供充足的时间来深入了解案情、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及提供有力的辩护意见。反之,如果等到案件后期再聘请律师,将会使律师陷入更为被动的境地。当辩护人接受了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之后,必须尽快通知负责办理该案件的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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