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明文,期间自起算之时与落笔之日皆不计入期间之外。
正因为如此,在处置被进行刑事拘留的人员时,释放当日并不包含在羁押之内。
假设拘留期间的最后一天恰逢节假,则假期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应被视为到期之日,然而,在被拘留者、被告或罪犯尚未获得释放期间,其羁押期限必须恪守到期之日不变,无论何时都不能因为是节假日而予以延长。
据此可知,释放当天并不被计算在羁押期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二、刑事拘留释放会通知家属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警方应当及时向其家属发出相应的通知。但若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形,即无法通知到家中,或者该人员涉嫌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时,为了避免影响案件的侦办工作,警方则无需进行相关的通知行为。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之外,所有由公安机关实施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警方都必须在拘留发生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将这一情况迅速地通知给被拘留者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依据我国刑法典之第一百零五条所述,拘役期限既不包含预审起始日期及解除释放日期,倘若拘役期限届满之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则应于节假日结束之后的首个工作日予以释放。因此,被释人员当日并不计入其拘役期限之内,同时也不得因为法定节假日的存在而延长拘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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