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谣言寻衅滋事罪如何定罪
网络造谣行为,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对于该类行为的具体定性,需要根据整个案件的事实情况及相关法规规定,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
倘若网络造谣行为的内容严重损害他人的名誉权或荣誉感,并且情节极其恶劣,那么便有可能触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适用于侮辱罪和诽谤罪。
另外,若网络造谣行径引起公众场合秩序混乱,或是交通秩序紊乱,并使得这些后果达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然而,在实际发生的各类案件中,我们必须要深入剖析网络谣言的具体内容、扩散的范围、以及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性等多方面因素,从而判断是否满足以上两类犯罪的构成条件。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一个网络造谣举动同时满足了两种甚至更多种犯罪行为的定义要素,那么可根据案情的实际状况,选定适用其中某一种犯罪规定进行判罚。
即便网络造谣的言论内容没有足够的力度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但只要其行为形式满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仍然可以依据这一罪名给出相应判决。
实际上,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当中,会全面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或事实资料,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行为,以及应当适用哪一项犯罪规定。
但若网络谣言的行为使国家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遭受极度的破坏,即便是受害人本人并未主动提出诉讼要求,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仍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网络谣言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有何规定
(一)对于他人物侵害性暴力行为之任意性质已导致他人人身伤害事实形成,且在此过程中涉及器械携带行径以及存在其他严重犯罪情节者;
(二)持续不断地实施追逐、拦截以及言语攻击等行为,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的职业活动、产业运营和日常生活秩序,乃至导致受害人精神错乱、出现自杀意图等极端恶劣状况;
(三)通过强制性手段非法占有或侵占公私财物价值超过两千元人民币,并且该种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反复出现三次或者情节更为严重者;
(四)在公共场所聚集人群引发骚动,致使公共场所秩序陷入极度混乱无序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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