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它和罚金的缴纳之间并无任何直接关联性的联系。
众所周知,关于罚金的缴纳事宜,则应参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即需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作出最终的公正判决。
若不幸收到法院判定为需缴纳罚金的裁决,被判刑者或是其法定代理人便须按照裁决中所指定的时限,积极履行相应的缴纳义务。
当然,若在规定时间内被告人未能如期全额缴纳罚金,法院有权依据实际情况采取强制征收措施。
若因其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而导致经济窘困,使得无法全款缴纳罚金,经过法院审查批准,可适当申请延期支付、酌情减轻或免除罚金缴纳责任。
因此,取保候审这一程序本身对于罚金的缴纳并无直接约束作用。
倘若法院在对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之后再判定其需要缴纳罚金,那么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就应当依照法院的裁判,及时完成罚金的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取保候审以后还有刑期吗
在法律的规定中,取保候审期间并不算作刑期之内。通常情况下,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正式生效且执行之前,如果已经先行被羁押了一段时间,那么这段被羁押的时长可以相应地折抵为罪行的刑期。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羁押并非特指取保候审这一种形式,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取保候审并不能够被视为刑期的一部分进行折抵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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