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哪些行为构成贪污罪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三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下列事项皆可被认定为贪污犯罪:首先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其本职工作中,以职位上所具有的便利条件,实施了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的行为;
其次为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委托,负责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和运营的相关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地位,实施了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
最后则包括与前述所述两种情况相勾结,联手共犯实施贪污行为者。
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如侵吞、盗窃、欺诈或者其他任何非法手段,对象涉及的必须为公共财物或国有机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哪些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在认定强制猥亵罪时,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该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的自然人,而非法律规定的特殊主体;
其次,其主观心态必须为故意为之;
再次,本罪侵犯的对象既包括男性也涵盖女性,即他人的性自由权益;
最后,从客观行为上来看,实施者需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来强制猥亵他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行为:首先,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权便利,采用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产;其次,受委托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手段侵占国有资产;最后,上述两种情况下的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犯罪分子可能会采取侵吞、盗窃、诈骗等各种非法手段,但其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属于公共或者国有性质的财产。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