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寻衅滋事罪需要做精神鉴定吗
依照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之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成立不直接依赖于精神鉴定结果。
通常情况下,若被告人具备全然之刑事责任能力,换言之,其能够明晰自身犯行并对此持有自制力,则应对其所为之行为担负起刑事法律责任。
然而,倘若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疾病,从而导致其刑事责任能力减损,在此种情形下,审理程序很有可能涉及到精神鉴定工作,以便确认或否定其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完整。
倘若被告人被判定为具备全然之刑事责任能力,便须依循前述法律条款之规定,承受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反之,如被告人被判定为缺乏刑事责任能力或仅拥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将可能面临不被追溯刑事责任的情况,抑或是依据特定情节予以减轻刑事责任。
因此,是否进行精神鉴定,主要取决于案件的特殊情况及其背后的事实真相,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作出客观、审慎且公正的裁判。
如有任何疑惑之处,法庭亦可委托专业的精神鉴定机构协助,以期确保司法裁决的公平性与准确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二年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处以二年管制期的罪犯所受的惩罚将由公正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并由尽责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同时,对于那些被判定需接受社区矫治的罪犯而言,他们必须在未经执行机关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禁止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等基本公民权利。
《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