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归属为公共起诉案件范畴,而非属于“仅凭受害者申诉方可进行审理”的犯罪类型。
因此,除非符合本规定中所载明的其它特殊状况,例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已经离世或者存在着法律所规定的可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否则对于强奸罪行的调查和审判工作是无法撤销的。
在无上述特殊情况发生时,此类案件应继续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强奸罪能不能申请取保
在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前的任意时刻内,只要满足以下其中一种情况,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申请获得取保候审:
首先是他们可能会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或者将其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的处罚措施中;
其次是他们可能面临着被流放至长期有期徒刑以上严厉刑罚,且通过给与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性;
再者,如果他们身患重疾,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无法承受或者继续在监禁状态下生活;
最后,当案件审理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时,也需要考虑为他们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强奸罪被归类为公共诉求案件的范畴,并不属于任何需要“仅仅通过受害者提出申诉才能够进行审理”的犯罪类别之内。因此,除非在满足该规定中详细记载的其他特殊情形下,比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生死不明,或者存在着法律所规定的可以豁免其刑事责任的特定情况,否则对于强奸罪行的调查与审判工作将无法予以撤销。在没有出现上述特殊情况的前提下,这类案件应当继续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刑事责任的追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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