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定性为拐卖儿童罪
若要将某特定行为定为拐卖儿童罪,需满足以下两个关键要素:首先,行为人需持有以拐卖儿童为目的的主观心理动机;
其次,行为人所实施的应是诸如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任何一项与此相关的儿童操作活动。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明文规定,倘若该人之行为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可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
在实际案件中,如有人通过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多种方式进行儿童拐卖活动,依照法律规定,此人便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
至于具体的刑罚裁量,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而定,其中涉及到拐卖儿童的数量、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若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的严厉惩罚;
若情节特别恶劣者,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并附加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如何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如下:
首先,从该罪所涉及的对象来看,它具有混合性质,即不仅损害了国家对经济合同制度实施的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民及法人的财产权益。
其次,从其犯罪行为的特征来看,表现为在合同签订及执行过程中,利用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重要信息等手段,从而从另一方当事人手中骗取财务,且所涉及金额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起步标准。
再次,从犯罪主体的范围来看,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团体都有可能成为此种犯罪的主体。
最后,从犯罪人的主观心态来看,这种犯罪必然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其目的明确,即通过欺骗手段非法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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