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场所是哪里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法规,对于实施刑事拘留的人士,其羁押场所须为各地区设置的看守所。
在启动拘留程序之际,公安机关必须向被拘留者展示表明相关法律地位的拘留令,并且需要立刻将被拘留人员交由看守所进行妥善羁押,当然,最晚不能超出24个小时这一期限。
在正常情况下,除非存在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通知或涉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否则公安机关应在拘留行为发生之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
若以上所述的特殊情况得以消除,公安机关也应立即恢复对被拘留者亲属的通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明文规定,所有的刑事拘留均应于押解至看守所中执行。在此过程中,依法负有侦查职权的公安部门须出示由法定机关颁发的拘留证明文件,且必须于被拘留人员入所之日起的24个小时之内将其安全护送到指定的看守场所。值得特别注意的是,除非面临特殊的情形需要推辞此项义务之外,公安机关也应当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被拘留人家属通报相关情况。若上列种种特殊情况得以解除,那么公安机关则须在第一时间恢复行使告知义务的责任,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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