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若违法行为已达至刑事犯罪标准,且人民法院判定判处当事人拘役或有期徒刑,那么在此之前,行政机关已对当事人实施过行政拘留的部分应依法予以相应刑期的抵扣。
这就意味着,在特定条件下,行政拘留可视为刑事拘留的替代方式,然而,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且人民法院已对此作出了相应的刑事判决的基础之上。
因此,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之间确实存在着相互转换的可能性,但具体如何操作,还需结合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合理的折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二、行政拘留可以会见律师吗
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士有权会见其委派的律师,这是拘留所为确保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间的权益而提供的基本保障之一。
然而,被拘留者必须严格遵守拘留所制定的会见管理规定,以确保会见过程的顺利和安全。在会见被拘留者时,律师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指定的会见区域内进行。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