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务侵占犯罪,此属公共检察机关审查并起诉之案件,由公安部门负责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可知,自诉案件其构成主要包括必须告知当事人才能处理的案件、被害者存在确凿证据证实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者持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身或财产权益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对此类行为进行刑事追责的案件。
然而,职务侵占罪并不在自诉案件的范畴之内,故不能由被害者自行提起诉讼,而是由公安机关根据所掌握的各类证据及法律法规来决定是否启动立案侦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职务侵占罪该如何起诉法院
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典型的公诉类犯罪,其审理程序通常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诉事宜。在犯罪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且证据确凿无误的情况下,检察院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提起诉讼的决定,同时依照审判权限的有关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文件和相关证据资料,正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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