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任务时,若判定某名被拘留者需进一步采取逮捕措施,则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上请示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核准;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案件复杂或涉及多方因素等,可将申请审查和核准的时间适当延长,最长可达一日至四日。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申请审查和核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在此基础上,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依法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在刑事拘留程序中,被拘留者的羁押时间最长可达到三十日(特殊情况下)加上七日(检察院审查和核准的时间),总计为三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前科是哪个部门
1.犯罪者的案件记录都被严格地保存在公安部门持有的个人身份信息数据库内。
2.公安机关随时能够全面监控有关情况,并且在常规检查过程中,对特定区域或对象进行锁定和彻底搜查。
3.若犯罪行为实施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罚则,应有针对性地对相关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拘留之后倘若需要将其转变为逮捕措施的时候,应当于拘留期届满之前的最后三个自然日内向所在地区县级以上级别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审查核准请求;如属特例情形,则可以适当延长至最多四个自然日。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核准期限则可相应地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的申请之后,应当在七个自然日内就是否批准逮捕做出明确的决定。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为三十七个自然日(即特殊嫌疑人类型的三十个自然日加上检察院审查的七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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