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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拘留开始计算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或拘留任务时,须将被扣押者即时交付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逾越二十四小时。
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便是从被拘留者被送往看守所的那一刻起开始计时的。
若因无法通知到家属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况,则可在解决上述问题之后,立即向其家属发出通知。
因此,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应为被拘留者正式进入看守所之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开谅解书还会判刑吗
当然会产生影响。刑事谅解书,通常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受害者与嫌疑人或者其亲属之间,就案件的处理结果达成共识,由受害者一方所提供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资料。这种谅解书通常在公诉程序启动直至法庭进行实质性证据审查阶段完成,它在刑法体系中有一定的减刑、从轻量刑的作用,然而,犯罪嫌疑人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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