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一条明确指出,对于在取保候审期间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有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者,应依法对其实施逮捕措施。
通常为该过程需经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随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逮捕事宜。
在执行逮捕过程中,必须向被捕人员出示逮捕证,并将其移送至看守所进行羁押。
在实施逮捕之后,被捕人员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同时,公安机关也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将逮捕情况通知到被捕人员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审逃跑什么罪行严重
若未能按照规定缴纳了保证金者,将面临着保证金被依法没收的处罚;倘若作为保证人并未能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不良行为,那么他将会遭受罚款之责,严重情况下还会被追诉刑事责任。
此外,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逸,这一事实将被视为对最终判决量刑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该期间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则可以依法对其实施逮捕。逮捕的决定权归属于公检法三大司法机关,具体的执行职责由国家公安机关承担,在此过程中需要出示正式的逮捕令并将涉案人员移交给看守单位进行羁押。对于这部分被捕人员而言,他们有权利提出法律援助的请求,而公安部门也应该在收到申请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到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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