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刑事拘留过可以查到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明确指出,当个体触犯法律过程中年龄尚未达到法定成年(十八岁)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四日以内的刑罚时,其相关犯罪纪录应被严谨地封锁保存。
换句话说,除非是司法机构为了案件处理所需或是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查需求,否则不得随意将该个体的犯罪记录向任何团体或个体披露。
据此,若某成年人在遭受刑事拘役之后,最终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来源于此等条件,并且满足我们前述的档案保存规定的话,那么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他们的犯罪记录还是会被允许查阅的,但是相关的要求和流程需遵循法律规范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二、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某人因涉嫌犯下刑律而遭受刑事拘留时,首先应立即与负责此案件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取得联系并了解所涉罪行的具体情况。
其次,当事人享有权利向办案机构查询其被羁押的场所。依照法定程序,传唤及拘传行为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且不得采用此类方式来变相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此外,公安机关在对某个人实施拘留之后,除非存在妨碍侦查工作进行或无法通知到相关人员等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将拘留的原因以及羁押地点告知被拘留者的亲属或其所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对尚未成年且由于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犯罪者,其犯罪记录将会受到严格的保密措施,即除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或者进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调查活动时需要使用以外,该类记录将不会公之于众,而是予以封存。这就意味着,即便某些成年人曾经因同样的原因面临过刑期处罚,只要他们符合犯罪记录封存的对应条件,并且依法遵循了相关的法律程序,那么这些人的犯罪记录仍然可以按照特定的规则、流程和要求给予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