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到有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后,有责任在短短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策。
由此可知,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或者辩护人提出取保候审请求,则相关执法机构需在接收到该申请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就是否批准作出决定,并且在拒绝申请时向申请人明确解释原因。
因此,从理论上来讲,相关执法机构应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家属是否同意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取保候审提前多少天消除
鉴于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期限为12个月,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若超出此期限而未出现其他特殊情形时,应当立即解除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最长时间不应超过12个月;
另外,监视居住措施的最长期限也不得超过6个月。
在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如果在这两个阶段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就必须及时解除这些强制性措施。在解除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时候,必须及时地通知到被采取这些措施的人以及相关的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律师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须依法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裁定并同时明确拒绝时的理由阐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执法机构有责任于接获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之家属告知涉及到取保候审事宜的决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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