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取保候审有通知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无论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当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之后,均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此情况及时地通知给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所涉及到的有关单位。
换言之,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手段,则相关执法机构都有责任向其本人以及可能与案件相关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告知他(她)已经被正式批准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案件取保候审有追诉期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取保候审,即意味着已经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等执法机构展开立案调查工作,因此他们将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所谓的追诉时效问题。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向其开具保证书,以确保其不会逃避或者干扰侦查工作,并且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和出庭作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刑法》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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