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的责任主体主要是指为谋取非法或者不当的经济利益而向公职人员行贿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明确规定,此类行为已经符合行贿罪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行贿罪的犯罪构成都有什么
关于行贿罪的犯罪构成,具体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在主体方面,该种犯罪的实施者需为具有经营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其次,从主观角度来看,此类犯罪应由行为人出于故意为之,并且其犯罪动机主要在于通过这种手段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再次,从犯罪客体的角度分析,行贿罪所侵犯的是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以及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行贿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为谋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向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提供数额较大的财务。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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