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申请驳回要多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其所阐述的内容并非是关于取保候审申请被拒绝时限的明确指引。
这条法律条款主要是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别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抗诉程序进行详细规范,同时也明确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不当抗诉行为的应对措施。
至于取保候审申请被拒绝的时限,则往往受到具体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以及法院审理期限等因素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之后的法定期间内给出相应的决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二、取保候审申请人有哪些
具有申请取保候审资格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自行向有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也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此外,在侦查阶段受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以及在审查起诉程序结束后被委托人指定为辩护人的律师亦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制了检察机关针对同级法院所作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之程序以及上级检察院应采取何种应对措施,然而并未明确提及当申请取保候审遭拒绝之际,当事人应当如何把握其合理的申诉时机。取保候审之决定期限实则受到案情审理进展情况以及法院审判期限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因此,法院理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对当事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迅速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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