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倘若在对案情进行调查期间,发现涉案嫌疑人并不应受到相应司法追责之问题,那么应该立即撤回该案件的审理,以及暂停调查。
这就意味着,一经发现涉案人不对其进行司法诉讼是合适的,那么,负责案件调查的官方机构便有义务立即终止调查,同时也要取消该案件的公诉权。
因此,当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时,刑事拘留可以从那一刻开始立即撤销。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正式逮捕,则必须立即将其释放,并向最初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能够隐瞒吗
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普通情况下,从拘役到正式判决的时间跨度通常为数个月不等。之所以如此安排,是由于犯罪案件需历经公安机关的细致调查与取证阶段,在此期间可能会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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